本辦法適用于長陽鎮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區內涉及拆遷的村莊除外),依法、合規取得農村宅基地的村民申請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以下簡稱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與生活有關的附屬用房)的審批和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一、建房標準
1、村民建房的基底面積占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75%,新宅基地(1983年1月1日以后)最高批準占地面積為0.3畝,基底面積不得超過150平米;老宅基地(1982年12月31日以前)最高批準占地面積為0.4畝(不足0.4畝的,以實際面積為準),基底面積不得超過200平米。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二層,不得建設三層及以上建筑和地下二層。其中:單層住宅平屋頂不超過3.6米,坡屋頂檐口不超過3.6米,坡屋頂屋脊不超過6.6米;兩層住宅平屋頂不超過7.2米,坡屋頂檐口不超過7.2米,坡屋頂屋脊不超過9米。建筑高度計算起點為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計算。
2、屋頂設置樓梯間(電梯間)的,應以滿足房屋檢修需要為主,建筑面積應控制在8平方米以內,層高應控制在2.7米以內,方便檢修工具運送為準,不得以建設樓梯間(電梯間)為由,變相建設局部3層房屋。
3、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院墻、臺階等住宅建筑物均不得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圍內,平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4米,房山和圍墻滴水一般不小于0.2米;兩層樓房后檐滴水一般不小于0.8米(如采用雨落管等方式排水的可不小于0.4米),房山滴水一般不小于0.3米。
4、村民應按照村莊規劃設計的風貌進行建設。新建房屋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戶廁改造,戶廁改造的化糞池和空氣源室外機等相關生活設施應當控制在宅基地范圍內,不得在宅基地外建設室外樓梯,村民應當遵守污水處理管理規定,庭院內應當考慮植樹和綠化美化,著力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亂堆亂放建筑材料,不得妨礙他人通行、通風、采光、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村民建房申請審批流程
申請審批流程示意圖
村民建房應當征詢相鄰土地使用權人意見,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申請:
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準文件(權屬證書)或村委會出具的權屬證明材料;
2.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及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3.《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4.《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5.選定的通用標準圖集中相應戶型圖或滿足基本質量標準且具有基本結構設計的施工圖;
6.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加強管理
1、村民建房嚴禁占用耕地,應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建房前應征得鄰里同意,嚴禁未批先建和超面積建設,對于未進行審批的新建三層(含)以上建筑、地下二層、侵街占道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由鎮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對違法違規建房的當事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依紀嚴肅查處;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村民建房應當嚴格按照建房批復進行,建筑質量與安全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及農村住宅抗震設防等相關要求。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有關要求,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車輛通行,形成施工記錄;村民要對建設房屋的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村民房屋的設計、施工、村料供應單位或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村委會要加強施工全過程監管和服務,督促落實抗震設防和綠色節能發展等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3、對于未經批準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其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沒收租金收入,并處租金收入一倍的罰款。
4、鎮政府、村委會對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書、照片、影音等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實行“一戶一檔”管理并建立臺賬。
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宅基地房屋建設管理辦法.pdf